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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丁诉被告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依法受理原告刘某丁诉被告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丁以伤未治愈,相关损失还未确定为由撤回本案起诉,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审判长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刘某丁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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