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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诉何某、施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何某。

被告施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何某、施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8.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王志杰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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