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丁。
委托代理人:郝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请求依法再审,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周某丁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其与李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穷尽直接送达的手段即进行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在申请再审人李某未能到庭应诉,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张借条作为定案依据欠妥。周某丁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有待重新审查认定。综上,申请再审人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与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明达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