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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国粮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不服Zx口区法院裁定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国粮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邯郸市国粮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储备公司)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Zx执异字第541-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该院(2011)Zx执字第X号-1执行裁定系依据生效的(2010)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制作,并未超出其范围。座落于武汉市X村X号的X栋、X栋、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武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抵押,办理权证转某手续并无障碍,而涉及抵押的X栋并不在裁定范围,故执行裁定并无不妥。该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Zx执异字第541-X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粮油储备公司称,Zx口区人民法院(2011)Zx执字第X号-1执行裁定,把生效判决的主要事项武汉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城公司)偿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抵押债务予以免除,对该部分房产及房产上的债务均不做处理,没有完整地执行判决,属严重的地方保护,请求撤销Zx口区人民法院(2011)Zx执异字第541-X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原告润城公司与被告粮油储备公司、第三人武汉一面粉厂、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抵偿物转某合同纠纷一案,Zx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1、润城公司与粮油储备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06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2、粮油储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武汉市X村X号的X栋、X栋、X栋、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武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报批过户给润城公司。同时,润城物公司配合粮油储备公司,清偿武汉市X村X号X栋房屋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194.3万元的抵押债务,消灭抵押权。清偿债务的资金由润城公司承担;3、润城公司在粮油储备公司履行完本判决第二项规定的过户义务后的次日,付给粮油储备公司转某款240万元(已将定金30万元抵付转某款)和粮油储备公司已垫付的房地产过户办理费用949532.90元及粮油储备公司履行本判决过程中实际垫付的过户办理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支付);4、粮油储备公司未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项规定的过户义务之前,润城公司继续经营本案争议的房地产,并且按协议约定每年向粮油储备公司支付经营管理费4万元。宣判后,粮油储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武民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粮油储备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向Zx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1)Zx执字第X号。请求内容为:1、由润城公司履行(2010)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配合申请执行人向第三人清偿抵押债务194.3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2、由润城公司向申请执人支付转某款240万元;3、由润城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判决生效前已发生的、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房产、土地过户费949532.90元,及判决生效后至执行终结时,为履行判决而实际垫付的房产过户费;4、由润城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润城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将被执行款项(略).90元汇入Zx口区人民法院帐户。

Zx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粮油储备公司要求润城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略).90元,但根据(2010)Zx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三项规定,此项义务应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的次日履行,因该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尚在办理之中,故该条款不具备执行条件。该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Zx执字第382-X号执行裁定,中止(2011)Zx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2011年4月8日,润城公司向Zx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1)Zx执字第X号。请求为:将座于武汉市X村X号的23、32、33、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武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

Zx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Zx执字第X号-1执行裁定,内容为:将被执行人粮油储备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X村X号的X栋、X栋、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武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某给申请执行人润城公司。

2011年7月13日,粮油储备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由于润城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清偿债务194.3万元及利息,故不同意按照(2011)Zx执字第X号-1执行裁定,将上述X栋、X栋、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武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某给润城公司。上述异议请求系Zx口区人民法院(2011)Zx执异字第541-X号执行裁定所述叙。

经审查执行案卷,粮油储备公司向Zx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请求为:1、要求执行法院遵照生效判决完整的执行,避免断章取义在执行中擅自免除润城公司的义务,请求将X栋房产、土地权属证从武汉一面粉厂过户到异议人名下,然后将全某房产、土地从异议人名下过户给润城公司;由润城公司配合异议人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抵押债务,请法院限定润城公司的打款期限,在指定期限内将款打至法院;由润城公司将240万元转某款和实际垫付的949532.90元过户费及X栋过户费支付异议人。2、为保证判决能顺利执行,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责令润城公司在启动上述第一项程序前,依照生效判决将应当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债务、转某、过户费等缴至法院。

本院认为,Zx口区人民法院(2010)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润城公司于2011年4月8日向Zx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请求为将座于武汉市X村X号的23、32、33、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武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Zx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其请求作出(2011)Zx执字第X号-1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粮油储备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X村X号的X栋、X栋、X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武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某给申请执行人润城公司。粮油储备公司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Zx口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2011)Zx执异字第541-X号执行裁定,没有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进行审查,属漏审漏裁。Zx口区人民法院(2011)Zx执字第X号-1执行裁定,没有完整地执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粮油储备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X村X号的X栋房屋,亦是(2010)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应当过户给润城公司的房屋。申请复议人粮油储备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Zx口区人民法院(2011)Zx执异字第541-X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Zx执异字第541-X号执行裁定;

二、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应对邯郸市国粮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的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作出相应的审查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智斌

审判员张跃松

代理审判员徐文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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