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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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