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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马某、陈某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马某。

被执行人陈某丁。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马某、陈某丁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3月26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马某、陈某丁于2011年3月11日在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了一个男孩,属非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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