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XX就与被告卜XX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南外街X号。

被告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棉麻公司退休职工,住安乡X镇)潺陵路X号。

案由:扶养费纠纷

原告陈XX就与被告卜XX扶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1967年2月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成家,原告系家庭妇女,无收入且体弱多病,需时常就医治疗。被告系转业退伍军人,分配在安乡县棉麻公司工作,现已退休。原告每月退休待遇有2000多元,却分文不给原告使用。原告患有高血压、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吃药打针,每月要几百元。现如今子女们家庭负担日益沉重。被告拒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卜XX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并未对家庭不负责任。1996年陈XX到法院起诉离婚,后冲出法庭,双方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分居近17年,无夫妻之实。2000年5月被告因高血压引起脑中风,在常德就诊,所有亲人都来看望照顾,唯独陈XX不来医院看望照顾被告,原告也未尽到夫妻扶持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被告中风瘫痪10多年来,原告都从未照顾被告。原告要么和被告住在一起,照顾被告,否则不同意出扶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7年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成家。因感情不和,原告于1996年曾到法院起诉离婚,因各种原因未能离婚。之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00年5月被告因高血压中风,原告因各种原因未照顾被告,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生活费用,二人仍继续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陈XX与被告卜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卜XX自2012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XX扶养费5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由被告卜XX按月交给其子卜建华转交给原告陈XX。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代莲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旷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