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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震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们是2008年相识,在双方了解不深的情况下同居。在自己怀孕的情况下,才于2009年6月29日经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2日生一女孩张某熙。此后我一直生活在外公家,被告从来不看望,也未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用。由于我们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打,无法交流,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我们已分居二年多的时间,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完全某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某熙(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张某熙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震宇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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