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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郴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某,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0月2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郴州市X路苏荷酒吧附近抓获正在吸食毒品K粉的吸毒人员陈某。陈某交代其曾经在被告人谢某处购买过毒品K粉。为争取立功,陈某配合公安机关拨打了被告人谢某的电话称要购100元钱的K粉。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携带毒品K粉2包在郴州市X路苏荷酒吧附近准备贩某给陈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了毒品K粉2包。经审查,被告人谢某交代该批毒品K粉是其在骆骆(在逃)处以50元/克的价格贩某,准备以100元/克的价格卖给陈某。经鉴定,从被告人谢某处缴获的毒品白色粉末2包净重0.9391克,该批毒品检验出氯胺酮成分。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并查明被告人谢某具有下列量刑情节:1、贩某毒品K粉一次,数量0.9391克,系同种犯罪次数较小,数量较小;2、存在犯意引诱情形;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认罪态度较好。据此,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谢某犯贩某毒品罪在拘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刑事科学鉴定结论、通话详单、尿样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K粉是毒品而故意贩某K粉0.93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某犯贩某毒品罪在拘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刑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K粉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海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二条拘某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某十四条拘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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