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汝州市X乡X村民鲁X道在汝州市X街庙下至夏店公路路口附近因三轮车拉客发生争执,王某某未注意道路上的车辆通行情况,将鲁X道推倒在地,鲁X道恰被经过的乔X朝驾驶的50型拖拉机轧伤。经抢救无效,鲁X道于2010年2月27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鲁X道符合多脏器损伤引起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鲁X、鲁X峰、鲁X峰、鲁X侠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自愿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x元,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乔X朝、鲁X利、鲁X科、鲁X永、鲁X正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汝)尸鉴(法医)字[2010]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款条、撤诉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与鲁X道发生矛盾时,未注意道路上车辆通行情况,将鲁X道推倒在地,致鲁X道被过往车辆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某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综合本案案情,建议对王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