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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王x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组X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11月4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组X号。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3日经临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11月4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对二被告人分别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但二被告人分别在外地务工,地址不详,在经本院多次电话传讯参加诉讼时,均不接听电话,视同案件起诉到本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邓莲香

审判员黄明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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