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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XX与被告孙XX离婚;

二、婚生子孙鹏(现年12岁)随被告孙XX生活至成年,原告曾XX于领取调解书之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孙XX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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