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幕墙配件经销部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3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