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董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本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起诉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起诉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起诉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起诉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起诉人董某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起诉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2012年4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董某X、高某、董某、董某、刘某丁、董某X、高某的诉状。起诉人称,原告均为原莲湖区X村委会1991年至2001年以起诉人董某X欠村上承包款为由,扣除了起诉人董某X、高某、董某、董某部分年终分配款及生活费。2008年法院分别判决XX村村委会给付董某X等人2005年至2007年年终分配款及生活费及董某X给付XX村X村委会未按判决执行,继续扣发原告等人2007年至今的年终分配款及生活费。原告现认为XX村村委会存在重复扣款情况,起诉要求给付1991年至2000年以及2007年至今的年终分配款及生活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董某X等人所在的莲湖区X村已于2008年按照政府要求改制为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董某X等人也由村民身份变成了股东,因此本案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股利分配纠纷,起诉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董某X、高某、董某、董某、刘某丁、董某X、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洁
审判员马晓丽
审判员贺洪武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