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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乐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护照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请求与被告陈某丁离婚,被告陈某丁同意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丁于2009年1月16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返回西班牙,并为被告申请前往西班牙定居手续,但未获批准。2011年6月,双方失去联系。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12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63元、被告陈某丁负担6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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