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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山南小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铁东区委办公室科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和平钢都委X组。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燕某某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共同财产。现原告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燕某某离婚,被告燕某某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燕某某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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