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山南小学教师,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铁东区委办公室科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和平钢都委X组。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燕某某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共同财产。现原告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燕某某离婚,被告燕某某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燕某某离婚。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冰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