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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

被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住道县××。

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原告胡××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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