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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县X镇景联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周某县X镇景联小学。

法定代表人:白某,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县X镇景联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周某县X镇景联小学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害赔偿金10000元,就余下的7000元,申请人张某表示愿意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周某重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某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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