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周某县X镇景联小学。
法定代表人:白某,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县X镇景联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周某县X镇景联小学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害赔偿金10000元,就余下的7000元,申请人张某表示愿意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周某重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某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