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毛某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19日、收款人为长垣县奥起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毛某(系长垣县文明五金电线电缆商行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