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干事。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路X号。
被告:于某某,女,48岁,汉族,长甸洲洲理容广场业主。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