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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农业发展银行干事。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路X号。

被告:于某某,女,48岁,汉族,长甸洲洲理容广场业主。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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