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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吕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

被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晓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

原告袁某诉被告吕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系由传销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X号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国范

审判员王浩

代理审判员张义苹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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