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
被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晓颇,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
原告袁某诉被告吕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系由传销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X号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国范
审判员王浩
代理审判员张义苹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