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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XX与被告欧AA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被告欧XX,女。

委托代理人欧CC,男。

被告欧A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与被告欧AA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于201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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