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北X单元X层X号。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