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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北X单元X层X号。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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