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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晚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丁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x的蓝色普通小型客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Im河区X路与东方红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检测:被告人周某丁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某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和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被扣车辆信息和照片(豫x)及酒精测试记录,周某丁个人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丁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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