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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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酒后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x摩托车行至光明路斌翔国际酒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陈某丁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及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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