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建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丁诉被告李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8日,被告到他门市购买空调六台,当时付部分现金后,被告承诺几天后付余款,并给他出具欠条一张,之后,他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无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700元。
被告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没有找他要过款,当时双方签订有安装空调合同,原告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安装14台格力空调,仅为他安装了六台海尔空调,现安装尚未完工,原告也没有敢来要过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空调款67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确定双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能够反映本案案情,可以作为本案顶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经营的碧水庄园安装14台格力空调,约定交纳预付款5000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再付5000元,余款于8月25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同年7月8日,原告为被告安装了6台海尔空调,经被告验收,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原告670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后因多种原因,双方合同没有继续履行,被告未再为原告安装空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空调,被告应当支付空调款,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为格力空调,且未安装完毕,但在安装六台空调时,被告已经默认该事实,并为原告书写了欠条,对已经安装的空调,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对所欠的空调款进行支付。被告提出原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被告在未向原告主张合同违约之前,对已经确认的欠款,应当予以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某花
审判员胡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