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诉周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楚永军,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丁,男,出生于(略)。

原告吕某诉被告周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楚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8日,被告周某丁向原告吕某借款24400元,约定6天还款,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6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1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8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3月8日、6月28日欠条各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被告周某丁向原告吕某借款24400元,约定6天还款,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6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1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周某丁借原告款45800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某45800元。(并自2011年3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本金24400元的利息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自2011年10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本金21400元的利息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周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陪审员郭宝安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韩晓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