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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贺XX、张XX、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X村X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XX叔父,一般代理。

被告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X村,农民。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XX诉被告贺XX、张XX、刘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张x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初四(农历)订婚。订婚时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贺XX彩礼款14800元,给付被告张XX衣某款及三金折款33000元。2011年3月10日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合不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衣某、三金折款根共计478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贺XX、张XX、刘XX返还原告李XX彩礼款等共计23000元,于2012年5月15日前返还原告李x元;于2012年7月4日前返还13000元。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交纳4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5月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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