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无某。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于1998年8月30日在志丹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儿付某某,现在靖边县第二中学上学。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自孩子出生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斗殴,经双方家长多次调解无某。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某同财产、无某、无某务。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某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付某某由原告贺某抚养,由被告给付某告孩子抚养费30000元(自2012年起至2014年止,于每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
三、原、被告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