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秦某平时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1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秦某从“矮子”(在逃)处拿到毒品冰毒和麻古。10月27日1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秦某向其购买15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秦某和李某在郴州市X区X路中天大酒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民警将二人抓获,当场扣押了1包白色晶体和1粒红色药丸。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0.157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红色药丸1粒,净重0.100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以上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赃物照片、扣押清单、鉴定结论、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某0.25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鉴于本案有特情介入,且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犯贩某毒品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或者拘某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秦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清华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拘某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某十四条拘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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