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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XX犯强奸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垫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4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XX在垫江县X组自己家中,以发放生活费为由,将其内侄女周某骗至其卧室内,并以不发生性关系就不给生活费要挟,强行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的数周某,被告人许XX以同样的手段,两次将周某强奸。周某因此怀孕,并于同年9月19日在垫江县X镇中心卫生院引产堕胎一男婴。被告人许XX事后外逃,2011年8月19日向垫江县公安局投案。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许XX的指血和周某引产胎儿的心血进行DNA鉴定后认定,其DNA符合双亲遗传关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起诉认为,被告人许XX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案发后,被告人许XX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XX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内量刑。

被告人许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XX在垫江县X组自己家中,以发放生活费为由,将其内侄女周某骗至其卧室内,并以不发生性关系就不给生活费相要挟,强行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的数周某,被告人许XX以同样的手段,两次将周某强奸。周某因此怀孕,并于同年9月19日在垫江县X镇中心卫生院引产堕胎一男婴。被告人许XX于2011年8月19日向垫江县公安局投案。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许XX的指血和周某引产胎儿的心血进行DNA鉴定后认定,其DNA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XX的供述、被害人周某丙陈述、证人王某、周某乙、汤某某的证言、渝公鉴(DNA)[2011]X号DNA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中国邮政汇款收据、提取笔录、认定自首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采用胁迫的方式,多次强行与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犯罪情节恶劣,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锦川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杨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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