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罗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炎陵县绿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乙在存款50000元,并提供其座落在株洲市X区X号房屋一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罗某乙在
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