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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下岗职工,住(略)。

被告:罗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炎陵县绿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乙在存款50000元,并提供其座落在株洲市X区X号房屋一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罗某乙在

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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