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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与被告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郴州市X路。

被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X村。

原告曾XX与被告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曾XX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XX

代理审判员罗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某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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