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陕西省渭南市X镇。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某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妥善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俊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