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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与招商银行深圳市东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8-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二终字第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中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深圳市东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X号外贸轻工大厦一、二楼。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口发展中心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为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深圳市东门支行、原审被告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于2001年5月30日向深圳国际展览中心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同意其缓交,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后20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美元折合的人民币金额,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于2001年6月12日收到该通知。至本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其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刘敏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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