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中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深圳市东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X号外贸轻工大厦一、二楼。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口发展中心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为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深圳市东门支行、原审被告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于2001年5月30日向深圳国际展览中心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同意其缓交,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后20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美元折合的人民币金额,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于2001年6月12日收到该通知。至本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其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刘敏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夏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