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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X乡市。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号,现关押于某沙市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原告欧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余清香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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