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X乡市。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X镇号,现关押于某沙市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原告欧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余清香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