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女,汉族,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涛涛、刘某某,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XX,男,汉族,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祁X,男。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某诉被告祁X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在永寿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祁XX,现随原告生活。婚续期间俩人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洪某提出离婚,被告祁XX表示同意。
二、女孩祁X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负。原告同意被告可不定期探视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原告个人财产,原告表示放弃,归被告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修仓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