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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申请被执行人陈XX,苏XX,陈X,杨XX执行清结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女。

被执行人陈XX,男。

被执行人苏XX,女。

被执行人陈X,男。

被执行人杨XX,女。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恢复执行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21000元,现已执行案件款21000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本次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陈XX的工资扣回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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