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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县支行与文某、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略)沿湖路。

负责人符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住(略),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县支行与文某、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于2011年10月1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2011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法律文某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1年10月11日召集当人事签订了还款协议,定于2011年10月26日前全部归还欠款,但被执行人在此期间仅归还了30000元,余款37767.03元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文某、曾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德军

审判员蒋健

审判员陈伯准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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