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略)沿湖路。
负责人符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住(略),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县支行与文某、曾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于2011年10月1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2011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法律文某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1年10月11日召集当人事签订了还款协议,定于2011年10月26日前全部归还欠款,但被执行人在此期间仅归还了30000元,余款37767.03元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文某、曾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德军
审判员蒋健
审判员陈伯准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