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XX铸造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大连XX铸造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略)/(略);出票日期2011年5月11日;出票人漯河市西斯帕诺食品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略);收款人大冶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略);汇票到期日2011年11月1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付款行中国银行漯河郾城支行)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XX铸造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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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