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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别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0时许,李某甲与苏某某等人在元素音乐KTV会所X房间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苏某某和李某甲发生厮打,李某甲头部受伤,2010年11月13日李某甲在152医院做CT检查,发现脑部有淤血,李某甲随后做开颅手术。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伤情为重伤。被告人苏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委某、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收条、协议书、平全信司鉴所[2010]临证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3日0时许,李某甲与苏某某等人在元素音乐KTV会所X房间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苏某某和李某甲发生厮打,李某甲头部受伤,2010年11月13日李某甲在152医院做CT检查,发现脑部有淤血,李某甲随后做开颅手术。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伤情为重伤。被告人苏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被告人苏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某某供述:我今天来投案自首。2010年11月12日晚上大概6点多,我的朋友张X从深圳回来了,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过去聚聚,我、张X、老某(大名好像叫何XX)、还有一个王庄的朋友(具体名字不清楚),我们五个人在阿五美食城吃了饭,吃晚饭之后已经9点多了,我们就一块去平顶山体育路X路交叉口的元素KTV的一个大包间(具体哪个包间我不清楚)里喝酒唱歌,唱了一会,李某甲和穆XX他几个朋友也来到了包间,他们又开了一个包间喝酒唱歌,喝到大概11点多,穆XX喊我去他们包间喝酒,我和李某甲、穆XX等几个人都打了招呼,我们就喝了点啤酒,过了一会,穆XX走了,张X、老某也过来到了李某甲所在的包间,我的一个朋友梁斌也过来找我玩,我们喝了点啤酒,聊了会天,我和李某甲说话,李某甲说上次我们一块喝酒我把啤酒瓶摔了,我说这你还计较,我还听说你要揍我,梁斌以为我们两个吵架,梁斌很生气站了起来,张X、老某开始和梁斌打起来了,我上去劝他们不让他们打,李某甲站起来就开始骂我,我也骂他,他就上来想打我,我就把他推到了沙发上,我们就厮打起来,他朝我脸上打了几拳,我也朝他脸上打了几拳,我们打了一、二十秒钟,张X、老某一看我和李某甲在沙发上打架,就上来把我们拉开了,我一看我朋友梁斌被打的不轻,我就说我们几个都去医院看病去,我们几个就打的去了总医院,李某甲给张X了点钱,他就打的回家了,张X、老某、我、梁斌到总医院给梁斌检查之后,梁斌也没有事,我们就走了。我和李某甲打架是因为以前的误会,他认为我对他不满意,我们就吵了几句嘴,吵架之后就开始打架了。我们打架时没有使用工具,就是用拳打的。我和李某甲都受伤了,他左眼睛肿了,我右脸肿了,当时觉得也看不出来什么严重的。我们打架的时张X、老某、梁斌也在场。李某乙伤情我开始不知道,就前几天给我侄子李某甲民打电话时我才知道李某甲是重伤。我对伤情鉴定无异议。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0年11月12日晚上大概8点左右,我的一个朋友张X给我打电话说他从深圳回来了,在建设路X路口北边博泰宾馆旁边的元素KTV二楼唱歌喝酒,让我过去玩。我就去了,到了之后在元素二楼的一个大包间里见了面,当时包间里有张X,张X的一个朋友老某、苏某伟、苏某伟的一个朋友,见面之后我们就坐在包间里喝酒,喝到大概11点左右,我们准备走,苏某伟说他开的盟泰鑫洗浴中心里有几个小姐,让我们几个到他那消费,让我请客,张X不去,张X领着老某就往外走,他们俩走到包厢门口外面,苏某伟的朋友就追了出去拉他们回来,我也站起来往外走,我说他们不去,我也不去了。我快走到门口时,忽然感觉苏某伟拿什么东西往我头右侧耳朵上边猛砸两下,我头晕了,坐在地上,我一看,苏某伟手里拿着KTV里的玻璃烟灰缸往我头上猛砸,我就下意识用手挡着,我同时大喊(喊什么记不清了),张X和老某从外边进来了,把苏某伟拉开了,张X和老某扶着我打的把我送到总医院门口,我们看见苏某伟领着两、三个人追到总医院门口想打我,张X和老某就让我赶紧走,我就拦了出租车回家了,进家之后我怕我老某说我,我就在客厅沙发上睡了,睡到第二天中午一、两点的时候,我起来了,我老某问我的脸怎么了,我就把挨打的情况给她说了,然后我们就一块去152医院,医生检查说颅骨骨折,我就住院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苏某伟让我去他的洗浴中心召妓,我不去他就打我。苏某伟先用KTV的烟灰缸朝我头右侧耳朵上边位置猛砸了两下,把我砸地上之后,他又用烟灰缸朝我头上砸,我下意识用手挡住了几下,还有几下没挡住砸在了我头上。砸我的烟灰缸是元素KTV包厢里的大玻璃烟灰缸,是那种加厚型的。那个烟灰缸很结实,砸完我之后也没有烂,但不知道这个烟灰缸在什么地方了。苏某伟打我的时候一开始就我和苏某伟两个人,我被打坐在地上之后,我大喊,老某和张X过来把苏某伟拉开了。我头右侧耳朵上边被砸了,其他苏某伟打在我头上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当时头晕也弄不清楚。我醒来之后发现鼻梁骨折了,到152医院拍片,我头部颅骨骨折,然后我老某才报了警。就苏某伟打了我,其他人都没有参与打架,我被苏某伟打晕了,我也没有还手。我挨打的第二天在医院的时候,我给我老某说我的伤是苏某伟用大号烟灰缸砸了的。

3、证人娄XX、何XX、证人张X、证人刁XX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能够相互印证。

4、证人吴某证言:李某甲是我外甥,李某甲是2011年9月9日委某我处理他被苏某某打伤的事情的,因为李某甲需要治疗,因此委某我全权委某处理他被苏某某打伤一事,李某甲是自愿委某我处理此事的,赔偿款贰拾伍万元整是由苏某某的大哥和三姐直接打到李某乙建设银行卡上的,钱已经收到了。李某甲已经谅解苏某某的行为,我们不再追究苏某某的责任了。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委某、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收条、协议书、平全信司鉴所[2010]临证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某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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