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委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8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白某的银行存款3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