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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肖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18日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某的银行存款8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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