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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耀华锦园。

被告朱某,男,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略),现住株洲市X区建材市场。

被告刘某,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现住株洲市X区建材市场。

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某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被告朱某于2012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刘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但到期后,被告朱某轩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

被告朱某、刘某辩称:借款和保证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同意与原告另行约定日期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徐某借款60000元,被告朱某向原告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刘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刘某于2012年6月5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徐某借款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朱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某鹏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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