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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政珠与被告闽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方政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X镇X路X号。

原审被告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闽清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方政珠与原审被告闽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8日作出的(2006)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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