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上海凯泉泵业集团南宁分公司与广西地天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某南宁分公司。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英,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某(以下简称地天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地天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某、雷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某(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某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交的《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某南宁分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地天泰公司向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某备维修的函》以及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地天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货款总金额为93500元。地天泰公司所购买设备已安装及广西地天泰建设科技有某已变更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某的事实,地天泰公司对此也不提出任何抗辩,应予以确认。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认为地天泰公司已给付货款68050元,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但其承认的事实对己不利,应予采信。据此,应认定地天泰公司拖欠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货款金额为25450元。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违约责任,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地天泰公司具体的收货及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时间。因此,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欠款25450元为基数,自地天泰出具《关于某备维修的函》之日即200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地天泰公司应给付凯泉公司货款25450元;二、地天泰公司应给付凯泉公司货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5450元为基数,从2008年9月1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地天泰公司负担。

上诉人地天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负有某修两年,终身售后服务的义务。本案中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产品后,地天泰公司即发现其所提供的产品设备有某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为了能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履行,地天泰公司曾多次要求凯泉公司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或调换,以免影响消防项目的验收及正常使用,但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至今也未派人维修或调换。合同中对设备的维修或调换和货款的支付并无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地天泰公司有某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部分的货款。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凯泉公司、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答辩称:合同约定预付合同价款的30%,货到后十日内付款至80%,交货起6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后付款至95%,还有5%的合同款于某年保质期后付清。根据送货清单的记载,送货日期为2006年11月24日,地天泰公司应该在2006年12月4日前付至货款的80%,2007年5月24日付至货款的95%,而地天泰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时间是2008年9月12日,因此该异议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因此本合同的付款和售后服务是有某后顺序的,地天泰公司应先按合同约定付款,凯泉公司才提供售后服务。凯泉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地天泰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凯泉公司的答辩与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答辩一致。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中是谁违约2、凯泉公司及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请求地天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有某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中,地天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地天泰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发给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函;2、地天泰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发给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函;3、收条。证据1、2欲证明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证据3欲证明地天泰公司请人对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调试的事实。

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没有某议,但对其关联性有某议,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有某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不能仅凭一份函来证明凯泉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证据2没有某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属于某证据。3、证据3没有某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收条后附的工资表并不是调试人员覃华本人签收的,而是制表人代签的,该制表人同时又是本案买卖合同中地天泰公司的代理人,此证据明显系伪造。

本院认为:地天泰公司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向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不能证明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的设备确实存在问题。地天泰公司提交的证据2、3因未能提交原件,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不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7日,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天地泰建设科技有某(以下简称天地泰公司)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凯泉公司向天地泰公司提供消火栓加压泵、控某、稳压机、气压罐等产品,合同价款共计93500元,交货地点为防城港行政中心工地,验收标准为按国家标准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30%货款,货到十日内付至80%,自交货之日起六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付至95%,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采购的设备用于某城港行政中心。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送货单上送货日期为2006年11月24日,购货单位为地天泰公司,收货人为庞友,签收日期为12月12日。

另查明:广西天地泰建设科技有某于2008年7月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某。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确认地天泰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货款68050元,按照合同约定尚应支付25450元。

本院认为:关于某案合同效力的问题。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天地泰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没有某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某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案中违反合同约定的归责及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关于某算方式及期限约定:“预付30%货款,货到10日内付至80%,自交货之日起六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付至95%,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送货单上送货日期为2006年11月24日,收货人签收日期为12月12日。依合同约定,天地泰公司应于某到10日即2006年12月21日前付款至合同价款的80%,2007年6月11日前付款至合同价款的95%,2007年12月11日前付清全款。地天泰公司仅支付货款68050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于2006年12月21日前支付总货款的80%,即93500元×80%=74800元。地天泰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凯泉公司及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要求地天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未支付部分货款的利息,应自2006年12月22日起分段计算。一审判决虽确定的利息起算日期不当,但凯泉公司与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对此没有某诉,视为服判,本院不予调整。地天泰公司主张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的货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主张之日是2008年9月12日;且凯泉公司南宁分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上诉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蔚

代理审判员陆敏

代理审判员马宇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韦明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