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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陈XX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张XX(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谢XX。

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陈XX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陈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陈XX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谢XX承诺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将所欠被上诉人陈XX的欠款20,000元一次性还清;

二、若上诉人谢XX未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还清,被上诉人陈XX有权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捌捌酒吧,被上诉人陈XX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三、上诉人谢XX在2012年12月1日前如能转让捌捌酒吧,转让时,必须告知被上诉人陈XX。如上诉人谢XX违约,则按原判决执行,并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计算;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谢XX承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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