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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X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XX。

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曾XX(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XXXX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XX,被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曾XX和原审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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