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局长。
上诉人莽某因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北京
市X区人民法院(2011)昌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莽某于2007年6月7日即收到京昌劳社工不受字(2007)第(略)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莽某于2011年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无误,本院应予维持。莽某的上诉理由根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月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龙非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