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石某,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A,女,X年X月X日出生。
陈某及陈A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因户口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被诉户口登记行为的作出时间分别为2001年7月20日和2003年6月2日,袁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袁某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袁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根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月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赵锋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浩锋